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8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易字第879號
101年度審易字第880號101年度審易字第885號101年度審易字第886號101年度審易字第887號101年度審易字第888號101年度審易字第972號101年度審易字第97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奕成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3202、3916、4459、5018、5483、5501、5671、7301號)及移送併辦(101年度偵字第7639號),本院合併審理,並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林奕成犯竊盜罪,共拾貳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林奕成前因竊盜、詐欺、毒品案件,分別經本院以民國92年度簡上字第150號、93年度簡字第362號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149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
4月、2年確定,上開3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3年度聲字第291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並於94年10月6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於假釋期間另犯他案而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有期徒刑9月6日;又因竊盜、毒品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798號、95年度易字第1153號、95年度易字第1793號、95年度訴字第3468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6月、3月、3月、9月確定,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276號、97年度聲減字第618號裁定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7月;復因犯竊盜、詐欺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1191號、95年度易字第2454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5月、4月確定,而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276號裁定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月15日;再因犯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3083號、97年度易字第318號判決各判處減為有期徒刑2月15日、3月、1月15日、1月15日、3月、1月15日確定,嗣經本院以97年度審聲字第190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上開各應執行刑與前開殘刑接續執行,於98年9月1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而於99年6月14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時、地,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被害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酒類物品,得手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或057-EWA號普通重型機車逃逸,或為警當場查獲。嗣經附表編號1、3至5、9至12所示被害人 張明龍 、 蔡宗恩 、 吳建加 、 陳玟瑾 、 劉哲誠 、 張云溱 、劉哲誠、 羅仕興 報警處理,並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而循線查獲附表編號1、3至5、9至12所示犯行。林奕成於有偵查職權之公務員尚未發覺其犯罪前,主動於警詢時坦承附表編號2、6至8所示竊盜犯行,自首接受裁判,警方始查悉附表編號2、6至8所示竊盜犯行。
二、程序部分:本件被告林奕成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先予敘明。
三、證據名稱:
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101年1月31日搜索扣押筆錄、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車輛詳細資料報表5份、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82張、現場照片14張及蒐證照片7張(見警一卷第7至12、14頁、警二卷第39至34頁、警三卷第5至12頁、警四卷第15至21頁、警五卷第4至9、12頁、警六卷第7、17至18頁、警七卷第4至6頁、警八卷第12至13、15至19頁)。
㈡、被害人張明龍、 李佩珍 、蔡宗恩、吳建加、陳玟瑾、 王國順 、 許惠香 、 林佳音 、劉哲誠、張云溱、羅仕興之證述。
㈢、被告之自白。
四、論罪科刑:
㈠、是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被告先後12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移送併辦部分與附表編號11所示起訴犯行為相同事實,本院自應併予審理。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受徒刑執行完畢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12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各加重其刑。又被告就附表編號2、6至8所示4次之犯行,於有權偵查犯罪之警察機關尚未知悉前開犯罪事實前,主動向承辦員警坦承此部分竊盜之事實,並接受本院裁判一情,有被害人李佩珍、王國順、許惠香、林佳音之警詢筆錄在卷可憑(見警二卷第
21、23、25、27頁),均堪認合乎自首之要件,且無不應或不宜據以減輕其刑之情事存在,爰就附表編號2、6至8所示4次之犯行,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㈡、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四肢健全,不思以正當途逕賺取生活所需,竟為貪圖不法利益,率爾竊取他人財物,破壞社會治安,並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害,所為誠屬可議,又其前已有多次竊盜之前科,且於100年5月、6月間竊取店家酒品各1次之犯行業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竟再為本件犯行,足見前揭量刑仍不足以警惕被告切勿再犯,惟念其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斟酌其行竊之手段尚非重大、竊取物品之價值非鉅,以及其智識程度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就被告12次竊盜罪,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以示懲儆。
㈢、至扣案之附表編號12所示白色貼布1張,為被告所有之物,雖供被告騎乘機車前往附表編號12所示超商行竊時,黏貼於機車車牌上,避免該車牌揭露其身分,然該白色貼布與被告進入超商竊取酒品犯行並無直接關聯,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慕珊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惟英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被害人│時間│地點│竊取之財物│宣告刑│├──┼───┼────┼─────┼──────────┼───────┤│1│張明龍│100年6月│高雄市小港│徒手竊取「 麥卡倫 威士│有期徒刑陸月。││││7日1○○○區○○路│忌」(價值新臺幣(下│││││13分許│326號之「│同)1,310元)1瓶後││││││全家便利超│,得手後騎乘車號000-││││││商」│882號普通重型機車逃│││││││逸。││├──┼───┼────┼─────┼──────────┼───────┤│2│李佩珍│101年1月│高雄市鳳山│徒手竊取「約翰走路綠│有期徒刑伍月。││││5日1○○○區○○○路│牌」1瓶(價值950元│││││許│39號「俗俗│),得手後騎乘車號││││││的賣大賣場│057-EWA號普通重型機││││││」│車逃逸。││├──┼───┼────┼─────┼──────────┼───────┤│3│蔡宗恩│101年1月│高雄市前鎮│徒手竊取「軒尼詩威士│有期徒刑柒月。││││6日1○○○區○○○路│忌」1瓶(價值1,600│││││22分許│407號之「│元),得手後騎乘車號││││││統一超商達│057-EWA號普通重型機││││││家門市」│車逃逸。││├──┼───┼────┼─────┼──────────┼───────┤│4│吳建加│101年1月│高雄市鳳山│徒手竊取「軒尼詩VSOP│有期徒刑柒月。││││10日1○○○區○○○路│」2瓶(價值2,600元│││││25分許│18號「 九久 │),得手後騎乘車號││││││煙酒有限公│057-EWA號普通重型機││││││司」│車逃逸。│││││││││├──┼───┼────┼─────┼──────────┼───────┤│5│陳玟瑾│101年1月│高雄市苓雅│徒手竊取「軒尼詩威士│有期徒刑柒月。││││12日1○○○區○○路90│忌」1瓶(價值1,600│││││27分許│號之「OK便│元),得手後騎乘車號││││││利超商」│057-EWA號普通重型機│││││││車逃逸。││├──┼───┼────┼─────┼──────────┼───────┤│6│王國順│101年1月│高雄市苓雅│徒手竊取「百齡罈12年│有期徒刑伍月。││││13日2○○○區○○○路│」1瓶(價值790元)│││││26分許│47號「全家│,得手後騎乘車號000-││││││超商苓州門│EWA號普通重型機車逃││││││市」│逸。││├──┼───┼────┼─────┼──────────┼───────┤│7│許惠香│101年1月│高雄市苓雅│徒手竊取「百齡罈12│有期徒刑伍月。││││13日2○○○區○○○路│年」1瓶(價值790元│││││35分許│16之2號1樓│),得手後騎乘車號││││││「全家便利│057-EWA號普通重型機││││││超商高雄永│車逃逸。││││││昌門市」│││├──┼───┼────┼─────┼──────────┼───────┤│8│林佳音│101年1月│高雄市鳳山│徒手竊取「約翰走路黑│有期徒刑伍月。││││14日1○○○區○○路│牌」1瓶(價值820元│││││49分許│193號「全│),得手後騎乘車號││││││家便利超商│057-EWA號普通重型機││││││」│車逃逸。││├──┼───┼────┼─────┼──────────┼───────┤│9│劉哲誠│101年1月│高雄市小港│徒手竊取「麥卡倫12年│有期徒刑柒月。││││15日1○○○區○○○街│份威士忌」1瓶(價值│││││43分許│168號之「│1,310元),得手後騎││││││全家便利超│乘車號000-000號普通││││││商」│重型機車逃逸。││├──┼───┼────┼─────┼──────────┼───────┤│10│張云溱│101年1月│高雄市三民│徒手竊取「約翰走路綠│有期徒刑柒月。││││19日1○○○區○○○路│牌」1瓶(價值998元│││││36分許│138號之「│),得手後騎乘車號││││││全家便利商│057-EWA號普通重型機││││││商」│車逃逸。││├──┼───┼────┼─────┼──────────┼───────┤│11│劉哲誠│101年1月│高雄市小港│徒手竊取「約翰走路黑│有期徒刑柒月。││││24日1○○○區○○○街│牌」1瓶(價值840元│││││2分許│168號之「│),得手後騎乘車號││││││全家便利超│057-EWA號普通重型機││││││商」│車逃逸。││├──┼───┼────┼─────┼──────────┼───────┤│12│羅仕興│101年1月│高雄市鳳山│騎乘車號000-000號普│有期徒刑柒月。││││31日○○○區○○路│通重型機車逃逸(林奕│││││許│437號之「│成為免行跡敗露,預將││││││全家便利超│該機車之車牌前3碼以││││││商」│白色貼布遮蔽)前往上│││││││開店內,徒手竊取「38│││││││度金門高粱酒」1瓶(│││││││價值500元),得手後│││││││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38度金門高粱酒」1│││││││瓶(已發還被害人)、│││││││白色貼布1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