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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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5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旻益
賴明亮黃明智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謝旻益、賴明亮、黃明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羅紫庭法官王子謙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書記官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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