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17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張莉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弘閩 間損害賠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貳佰玖拾陸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