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竹簡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竹簡字第64號上訴人即被告 錢惟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琮晟 間因本院106年度竹簡字第64號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9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7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書記官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