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5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敬堂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緝字第259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4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外套壹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敬堂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112年度偵緝字第25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外套1個經鑑定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此有臺灣俊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商戈爾(遠東)有限公司提出之鑑定意見書各1份在卷可憑,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
三、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緝字第25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而扣案外套1件,經鑑定確屬侵害美商哥倫比亞運動服裝公司、美商WL戈爾有限公司「TITANIUMCOLUMBIA」、「GORE-TEXXCR」商標權之物品一節,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臺灣俊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商戈爾(遠東)有限公司提出之鑑定意見書、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在卷可佐,足認該扣押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應予宣告沒收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又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人芳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