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2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2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225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務人施平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零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零伍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四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貳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另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