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209號債權人田蒲川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畇蒲 上列債權人田蒲川食品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劉文森 即欣之味素食烘培坊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田蒲川食品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欣之味素食烘培坊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劉文森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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