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1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83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明書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8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強制性交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6年10月6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09111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3年度侵上訴字第22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洪曉能
法官楊真明法官簡璽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