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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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932號上訴人即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陳錫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松潤 即 劉森榮 、 邱于芳 即 邱滿嬌 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932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書記官華鵲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