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50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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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5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5017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施世宏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楷文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陳楷文已於民國105年10月28日出境國外,迄無入境紀錄,此有內政部移民署入出國日期紀錄一份在卷可資查稽。質此,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之送達方式僅得於外國為之,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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