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3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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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319號原告 周金河 被告 陳景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前因請求清償借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4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頁)。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等件附卷可稽,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書記官賴峻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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