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緝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緝字第31號原告陳 王秀蕊 被告 陳信州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湘瑩
法官劉芳菁法官游涵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宮仕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