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225號原告 張莉玲 被告 董克斌
(現於左營○○00000○00○○○服役中) 王家祥
湯○泓(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顏○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趙○賢(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林○鈞(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李○恩(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113年度易字第711號妨害秩序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經查,被告董克斌、王家祥、湯○泓、顏○祐、趙○賢、林○鈞及李○恩被訴妨害秩序等案件,經原告張莉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蘇揚旭
法官林琮欽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姿涵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