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30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00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文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0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文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文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201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十萬元,並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4569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
99年9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9月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3491號函及所附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朱瑞娟法官施俊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軒宏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