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6年度自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6年自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自字第1號自訴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稱:被告乙○○於民國95年10月6日19時50分許,在馬公市○○路○○○○號前,夥同 陳國展 毆打自訴人成傷,因認被告涉有傷害罪嫌。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自訴人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自訴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經本院於96年4月17日裁定命自訴人於5日內補正上開欠缺,該裁定業於96年4月20日送達於自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自訴人迄未遵示補正,依上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刑事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書記官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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