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3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3398號債權人屏東縣三和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麥運生 債務人 韓淑貞 債務人 康凱旋 債務人康凱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