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補字第616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何征吉 上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綠誠生物科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張聖驩 、 張藍清薇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66,6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83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6,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書記官洪菘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