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01號原告馬克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玉琦 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書記官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