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4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純文
高皓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家豪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向管轄法院查詢被繼承人 高文耀 之繼承人是否聲請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
二、請提出債務人張家豪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