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4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柳霽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244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柳霽祐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核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柳霽祐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因被告已於民國111年1月17日死亡,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4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445號全案卷宗屬實,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頁至第13頁)。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臺北榮民總醫院內科部臨床毒物與職業醫學科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10年12月2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㈠、㈡在卷可稽(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445號卷第58頁至第59頁),核屬違禁物,應連同盛裝上開物品之包裝袋及吸食器,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因檢驗需要而經取用滅失之部分,則不予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如附表所示之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何松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蔡宜君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備註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個)1.毛重0.3888公克(含1個包裝袋重)、淨重0.2297公克、驗餘淨重0.2275公克。2.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保管字號:111年度毒保字第184號。1吸食器1組1.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2.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保管字號:111年度保管字第3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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