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51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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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5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有關教育事務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514號原告甲○○法定代理人兼訴訟代理人戊○○法定代理人 陳富美 被告國立華南高級商業職業學校代表人乙○○校長訴訟代理人丁○○
丙○○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教育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5年9月7日
第三庭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7日
書記官林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