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06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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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0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0617號債權人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宋子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宋子雯勞保加、退保資料影本,及宋子雯自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離職(須載明離職年、月、日)之釋明文件影本。
三、請提出已催告宋子雯返還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四、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