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5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5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5002號聲請人 董維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曾素郝孟九 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曾素、郝孟九共同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9,800,000元,到期日民國97年12月31日,詎於到期日後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非訟事件法第11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相對人曾素於民國89年3月21日死亡,相對人郝孟九於民國96年1月29日經法院判決宣告死亡,此有聲請人提供之相對人戶籍謄本附卷可稽,相對人已無權利能力,依票據法123條規定,不得對之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訟訴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