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楊慧珠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更生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之:㈠債務人曾依本條例或破產法之規定而受刑之宣告。㈡債務人曾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㈢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同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十六條分別著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依法繳納聲請費,並尚有如本院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日裁定所示事項須補正,以供本院審酌更生之要件,爰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十五日內補正,該裁定於一百年九月二十三日合法送達,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一千元,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佐,復未補正上開裁定所示之事項,揆諸首開規定,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奇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書記官洪素禎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