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0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08號聲請人金德興模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7年3月2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96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96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天民┌──────────────────────────────────────────────────────┐│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20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昌鈺接合科技有限公│台灣中小企銀龍潭分│96年6月5日│34,125元│AU0八一九二0│││1│司 楊雪靜 │行│││一││├─┼─────────┼─────────┼───────────┼────────┼────────┼──┤│00│昌鈺接合科技有限公│台灣中小企銀龍潭分│96年7月5日│6,300元│AU0八一九二0│││2│ 司楊雪靜 │行│││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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