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法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法字第8號聲請人心培上列聲請人請求變更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六十二條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復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均頭國民中學(下稱均頭中學)董事長。原均頭中學捐助章程業經均頭中學第三屆第八次董事會決議修訂,請准予裁定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雖提出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均頭中學第三屆董事會第八次董事會議紀錄、法人登記證書、南投縣政府函為證。惟聲請人未提出舊捐助章程、新捐助章程及均頭中學第三屆董事會第八次董事會議出席董事簽到簿及該次決議通過之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經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八月十六日、十月五日通知聲請人補正上開事項,該通知已分別於同年八月二十二日、十月七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聲請人雖於同年八月二十九日、十月十二日具狀補正,惟聲請人所提出捐助章程即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董事會籌備會議審核通過八十九年十月五日教育局同意備查之捐助章程僅九條(下稱舊捐助章程),與均頭中學第三屆第八次董事會議紀錄所附通過之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中之原條文共計有二十二條顯有不同;且觀諸聲請人另提出之均頭中學董事會組織章程規定,可知均頭中學第三屆第八次董事會決議通過之原條文應指董事會組織章程,並非舊捐助章程;雖聲請人主張係依據私立學校法第十條規定,將均頭中學董事會組織章程原有條文納入,然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中之原條文部分,所列條號既與舊捐助章程條號不符,且其係董事會組織章程內容,亦未記載舊捐助章程與均頭中學董事會組織章程之關連性,實無從對照,是聲請人補正之資料無從供核,從而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書記官洪素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