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890號聲請人 劉秀桃 上列聲請人劉秀桃因與相對人 劉煌智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劉秀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原本(票號:WG0000000)一張,俾供本院審核。
二、本件聲請狀中請求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計息,惟附表中未敘明利息起算日為何年月日,請具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三、請提出相對人劉煌智(住彰化縣○○鄉○○村○○路○○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曾怡華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