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不成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3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楊啟宏 律師上列原告與乙○○○○間請求確認婚姻不成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4日
書記官周玉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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