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9932號債權人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臺芳蘭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曾憲文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陳報請求金額30,194元之計算式。㈢提出具有債務人「曾憲文」簽名或蓋章之合約書影本。
」,此項裁定已於111年4月2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雖於同年4月25日具狀補正,然債務人未於契約書簽名或蓋章,且無民法第3條第3項有2人簽名證明,難認該指印為債務人所按,依前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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