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易緝字第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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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易緝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緝字第五О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雷雅雯法官李珮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龔紀亞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