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簡字第16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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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字第165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鄧臺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章珮 等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上訴人已繳納1500元,尚須補繳裁判費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書記官凃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