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53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黎陵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510號、107年度執字第11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黎陵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犯竊盜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1至6罪,先後經本院判決處以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判決等在卷可稽。茲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其聲請書1份附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怜儀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02.11│106.12.12│106.09.18│├──────┼───────────┼───────────┼───────────┤│偵查(自訴)│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機關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7945號│106年度速偵字第7494號│106年度偵字第29107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6年度易字第3637號│106年度中簡字第3065號│107年度易字第3號││實├────┼───────────┼───────────┼───────────┤│審│判決日期│107.01.18│106.12.28│107.02.12│├─┼────┼───────────┼───────────┼───────────┤│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6年度易字第3637號│106年度中簡字第3065號│107年度易字第3號││決├────┼───────────┼───────────┼───────────┤││判決確定│107.01.31│107.03.05│107.03.19│││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1.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1.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1.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355號。│第4239號。│第5557號。│└──────┴───────────┴───────────┴───────────┘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12.14│106.11.21││├──────┼───────────┼───────────┼───────────┤│偵查(自訴)│臺中地檢│臺中地檢│││機關年度案號│107年度偵字第5090號│107年度偵字第6865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中簡字第538號│107年度易字第1079號│││實├────┼───────────┼───────────┼───────────┤│審│判決日期│107.05.21│107.06.05││├─┼────┼───────────┼───────────┼───────────┤│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中簡字第538號│107年度易字第1079號│││決├────┼───────────┼───────────┼───────────┤││判決確定│107.06.19│107.07.09││││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1.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1.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0234號。│第1113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