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0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3062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務人 陳孟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零柒佰叁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陳孟祥於105年8月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6萬元
整,約定借款期間5年,貸款利率前三期採固定利率7.5%計算,第四期起按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目前為年利率1.06%)加6.43%機動計息,並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予聲請人,雙方約定所負任何一筆借款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雙方立有信用借款約定書一紙為憑(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十九條第一項)。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
㈡惟債務人對上開債務僅繳款至108年03月05日止即未依約
定還款,依上述契約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經聲請人向債務人催討,仍置之不理,誠屬非是,至今仍尚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金、利息未償。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五百一十條、第二十條等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信用借款約定書總約定書借款資料查詢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書記官陳麗卿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306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孟祥│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1│年息8.988%│││190732││3月05日起│1月05日止││││元│├──────┼──────┼───────┤││││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7.49%│││││1月06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