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催字第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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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催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催字第68號聲請人興藝廣告工程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俞俐倩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公示催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8月8日通知債權人於五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1年8月1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民事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書記官江靜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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