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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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62號聲請人甲○○法定代理人乙○○○
號相對人己○○
庚○○戊○○丁○○辛○○上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86年6月3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8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6年6月2日起至民國88年6月1日止。
(四)清償日期:民國88年6月1日。
(五)利息:依照中央銀行放款利率。
(六)遲延利息:依照中央銀行放款利率。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丙○○。嗣因被繼承人丙○○於民國93年1月14日死亡,財產由相對人己○○、庚○○、戊○○、丁○○、辛○○繼承。而債務人丙○○於民國86年6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1,8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88年6月1日,詎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借據、本票等影本為證。本件相對人己○○、庚○○、戊○○、丁○○、辛○○雖為抵押物之繼受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相對人丁○○於民國96年2月14日具狀陳報:抵押物雖有被設定抵押,但並無借貸情事等語。惟相對人對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上有抵押權設定登記存在及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事實既無爭執,聲請人依據首揭規定,即得聲請本院裁定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且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是相對人所陳上情縱使屬實,亦係實體上之爭執,依前開說明,應由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簡易庭法官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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