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侵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侵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侵附民字第9號原告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被告0000-000000B(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7年度侵訴字第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裕堯
法官彭志崴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書記官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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