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簡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6年度簡附民字第59號原告 邱炎輝 被告 薛俊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簡字第456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曾子珍
法官侯明正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書記官周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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