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27號原告 陳鳳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51,481元【計算式:(6筆土地面積共3,632.74平方公尺×108年土地公告現值均12,900元×應有部分比例9/60× 張靜芬 之應繼份比例1/20)+(18號房屋1/5課稅現值55元×張靜芬之應繼份比例1/4),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60元。
二、陳報彰化縣○○鎮○○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