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647號聲請人 楊基三 相對人 魏意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十八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8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本票到期日,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8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8年度司票字第647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06年10月1日│12,000元│106年10月1日│106年10月1日│TS685201││├──┼──────┼───────┼──────┼──────┼─────┼──┤│002│106年10月1日│12,000元│106年10月1日│106年10月1日│TS685202││├──┼──────┼───────┼──────┼──────┼─────┼──┤│003│106年10月1日│12,000元│106年10月1日│106年10月1日│TS685205││├──┼──────┼───────┼──────┼──────┼─────┼──┤│004│106年10月1日│12,000元│106年10月1日│106年10月1日│TS685206││├──┼──────┼───────┼──────┼──────┼─────┼──┤│005│106年10月1日│12,000元│106年10月1日│106年10月1日│TS685207││├──┼──────┼───────┼──────┼──────┼─────┼──┤│006│106年10月1日│12,000元│106年10月1日│106年10月1日│TS685209││├──┼──────┼───────┼──────┼──────┼─────┼──┤│007│106年10月1日│12,000元│106年10月1日│106年10月1日│TS685210││├──┼──────┼───────┼──────┼──────┼─────┼──┤│008│106年10月1日│12,000元│106年10月1日│106年10月1日│TS685211││├──┼──────┼───────┼──────┼──────┼─────┼──┤│009│106年10月1日│12,000元│106年10月1日│106年10月1日│TS685212││├──┼──────┼───────┼──────┼──────┼─────┼──┤│010│106年10月1日│12,000元│106年10月1日│106年10月1日│TS685213││├──┼──────┼───────┼──────┼──────┼─────┼──┤│011│106年10月1日│12,000元│106年10月1日│106年10月1日│TS685214││├──┼──────┼───────┼──────┼──────┼─────┼──┤│012│106年10月1日│12,000元│106年10月1日│106年10月1日│TS685215││├──┼──────┼───────┼──────┼──────┼─────┼──┤│013│106年10月1日│12,000元│106年10月1日│106年10月1日│TS685216││├──┼──────┼───────┼──────┼──────┼─────┼──┤│014│106年10月1日│12,000元│106年10月1日│106年10月1日│TS685217││├──┼──────┼───────┼──────┼──────┼─────┼──┤│015│106年10月1日│12,000元│106年10月1日│106年10月1日│TS685218││├──┼──────┼───────┼──────┼──────┼─────┼──┤│016│106年10月1日│12,000元│106年10月1日│106年10月1日│TS685219││├──┼──────┼───────┼──────┼──────┼─────┼──┤│017│106年10月1日│12,000元│106年10月1日│106年10月1日│TS685220││├──┼──────┼───────┼──────┼──────┼─────┼──┤│018│106年10月1日│12,000元│106年10月1日│106年10月1日│TS685221││├──┼──────┼───────┼──────┼──────┼─────┼──┤│019│106年10月1日│12,000元│106年10月1日│106年10月1日│TS685222││├──┼──────┼───────┼──────┼──────┼─────┼──┤│020│106年10月1日│12,000元│106年10月1日│106年10月1日│TS685223││├──┼──────┼───────┼──────┼──────┼─────┼──┤│021│106年10月1日│12,000元│106年10月1日│106年10月1日│TS685224││├──┼──────┼───────┼──────┼──────┼─────┼──┤│022│106年10月1日│12,000元│106年10月1日│106年10月1日│TS685225││├──┼──────┼───────┼──────┼──────┼─────┼──┤│023│106年10月1日│12,000元│106年10月1日│106年10月1日│TS685226││├──┼──────┼───────┼──────┼──────┼─────┼──┤│024│106年10月1日│12,000元│106年10月1日│106年10月1日│TS685227││├──┼──────┼───────┼──────┼──────┼─────┼──┤│025│106年10月1日│12,000元│106年10月1日│106年10月1日│TS685228││├──┼──────┼───────┼──────┼──────┼─────┼──┤│026│106年10月1日│12,000元│106年10月1日│106年10月1日│TS685229││├──┼──────┼───────┼──────┼──────┼─────┼──┤│027│106年10月1日│12,000元│106年10月1日│106年10月1日│TS685230││├──┼──────┼───────┼──────┼──────┼─────┼──┤│028│106年10月1日│5,750元│106年10月1日│106年10月1日│TS685231││└──┴──────┴───────┴──────┴──────┴─────┴──┘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本票正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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