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簡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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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602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9年10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6,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