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9年度屏小字第394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屏小字第39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
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捌佰伍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玖仟貳佰壹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鄭靜芳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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