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補字第384號
原 告 文山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庫林室內設計有限
公司(下稱台灣庫林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台灣庫林公司
既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自應以原告上開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
萬肆仟零柒拾伍元,應繳裁判費肆仟肆佰壹拾元,扣除前已繳納
之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尚應補繳叁仟肆佰壹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瑞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