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四○號
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清水分行法定代理人 吳國貞 代理人 黃晉徹 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肆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五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一萬五千八百五十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四百九十元,合計一萬六千三百四十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宗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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