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易字第9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德華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4771號、第255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陳德華被訴偽造文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德華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陳德華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至同案被告 吳文忠 被訴部分,因合法傳、拘未到,俟其到案後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孫偲綺法官林英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書記官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