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2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2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278號原告 王嫚鈴 被告 張志祥
鄭竣陽 鄭兆良 吳俊樺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年度訴字第564號恐嚇取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志祥、鄭竣陽、鄭兆良、吳俊樺被訴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嫌,業經本院無罪諭知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至被告 陳育丞 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本院另以裁定移送至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卓春慧
法官林家賢法官唐一侼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書記官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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