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天糧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崇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秀蓁 等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壹拾伍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9,7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三、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勞動法庭法官饒佩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書記官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