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3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3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3636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黃水雲
劉宜樺
一、㈠債務人黃水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肆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貳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黃水雲、劉宜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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