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733號原告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鑒隆 被告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晉昇投資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繆大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871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70萬51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萬7048元,扣除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6萬65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112年9月11日星期一前(含當日)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書記官黃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