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61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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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6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6145號聲請人 曾麗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沈姿佑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因聲請事項利息起算日與附表利息起算日不符。)
二、確認是否對票號WG0000000之本票請求?(因到期日為113年3月15日,未屆至,提示無效。縱聲請人提出債務償還約定書主張本票一期未清償視為全部到期,然票據為文義證券,票據上之權利義務,應遵守票據之文義性,聲請人不得以票據外之證明主張)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