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3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35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張秀鳳 債務人 張朝宗 債務人 高羽晴 (原名 高美雲 )
一、債務人高羽晴(原名高美雲)、張秀鳳、張朝宗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柒仟零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秀鳳於就讀宜蘭縣私立聖母護校時依行政院頒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邀同張朝宗、高羽晴(原名高美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5筆,金額總計147,616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利息或本息時,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張秀鳳本息繳至民國104年03月31日止,即未依約履行繳納,原借5筆迄今尚餘欠1筆本金27,003元及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爰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聲請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張朝宗、高羽晴(原名高美雲)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速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四)因前四筆借款已還清,故附上仍有餘額之借據一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徐麗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書記官詹玉惠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435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高羽晴(原│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點│││27003│名高美雲)│4月01日起││五三六│││元│、張秀鳳、│││││││張朝宗││││└──┴───┴─────┴──────┴──────┴───────┘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高羽晴(原│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7003│名高美雲)│5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張秀鳳、│││百分之十,逾期││││張朝宗│││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